社區網站服務條款
-----社區網站客戶服務條款-----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社區網站業務使用契約條款 第 一 條 客戶申請社區網站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 二 條 本業務係指由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系統之硬碟空間,供客戶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網站資料之業務,其網站資料應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且其基本服務功能以網頁上公告為準。 第 三 條 客戶申請本業務,應檢具經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用印後之申請書表向本公司專案經理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客戶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前二項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 四 條 客戶於推廣期間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審查合格者,免費提供為期一年之基本標準型社區網站,功能詳如網頁。 第 五 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客戶號碼、IP位址,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或基於系統限制、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本公司應於網頁上公告。 第 六 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但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使用客戶同意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 第 七 條 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但客戶要求不刊登者或不同意時,不在此限。另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廿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第 八 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 第 九 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期間其網頁內容由客戶自行控管,責任亦由客戶自行承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隨時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行為者。 四、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者。 五、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六、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者。 七、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八、散播電腦病毒者。 九、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者。 十、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十一、發送大量郵件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十三、放置聊天室CGI / ASP程式時。 十四、執行之程式大量耗用主機之共用資源或頻寬時。 第十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本業務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